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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要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38    更新时间:2010-3-13
 《未成年人保护法》自从1991年颁布到现在,已经跨过了16个年头。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这部法律的修订案,2007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施行。在修订后的这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之相联系,“家庭保护”部分在原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关内容,赋予家庭新的责任,对于广大未成年人的父母来说,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需要认识和面对许多新的问题。

                             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要领

                                关  颖

  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在养育孩子中的重要作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保护,排在首位的就是家庭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如何履行监护人职责、实施家庭保护作了若干规定,而要取得孩子养育的成功,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父母就要熟知这些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家庭保护的责任,在抚养教育孩子的实践中依法行事。
  要领之一:了解孩子的权利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个最大亮点是明确提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贯穿在未保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在家庭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新法增加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规定在作出与孩子有关的决定时要听取他们的意见,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规定应当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保证孩子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发展权的保护等等。不仅有限制性条款,更多地是增加了指导性条款。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家庭保护的根本。可是谈到孩子的权利,有的家长却说:“小孩子有什么权利呀?还不是得听大人的!”也有的说:“现在的孩子就够难管了,再让他们知道自己有那么多的权利,更得跟家长顶牛了,我们当父母的怎么‘玩得转’呀!”事实上,父母为孩子所做的一切,无论是否自觉、是否自愿,无论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孩子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
教育提示:
  了解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的必要前提。父母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是积极的主动的权利主体,他们的发展过程不仅是被动地接受客观因素影响的过程,自身也应积极参与并影响这个过程。父母不是单纯的对孩子生活的照料者、思想行为的教导者和控制者,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引领者,让孩子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能力,促进孩子主动发展。父母的责任是给孩子创造成长的机会和条件,挖掘他们发展的潜能,而不是被动地做父母的附庸。在这方面,父母转变观念、提高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要领之二: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
  小陈的父母在他2岁时就离婚了,法院判决他由父亲抚养,此后母亲再嫁,事实上他是与年迈的爷爷相依为命。父亲从不管他,母亲也不来看他。爷爷去世后,小陈便和父亲住在一起,父亲经常打骂他,后来把他赶出家门,小陈无家可归到处流浪,也没有生活来源。在当地居委会和律师的帮助下,小陈把他的父母告上法庭。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夫妻之间由于各种原因解除婚姻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抚养教育未成年孩子的义务。有的父母在离婚后也随即放弃、削弱或扭曲了自身对孩子的养育职责,有的不直接抚养孩子就中断了与孩子的联系,有的直接抚养孩子却不让对方接触孩子,人为地制造了孩子抚养教育中的种种问题,都是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也有的父母因为外出务工、出国等原因长期不与孩子共同生活,不管孩子;有的父母忙于工作,为了孩子拼命挣钱却忽略了孩子;还有的家庭把孩子教育交给一个人负责,尤其是父亲“缺位”比较普遍;更多的是在孩子成长的关键期没有给予必要的教育等等,这都是父母履行监护人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
  教育提示:
  许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许对“监护人”的称谓感到陌生,其实您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在我们国家,监护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就是对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或不完全具有行为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具体来说,就是父母要对未成年孩子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到孩子成年的时候自然终止。如果父母双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依法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如果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孩子监护职责,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规定“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孩子撒手不管,依然要承担抚养孩子的费用,关心孩子的成长;孩子是父母双方的,无论是否离异、工作多忙,孩子的抚养教育都是双方的事,是父母不可推脱的法定责任。
  要领之三: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强调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创造良好环境包括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环境、学习探索的环境、休闲娱乐环境和家庭成员和睦相处的人际环境等等,这些都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须的家庭条件。这其中家庭和睦的人际环境最为重要。最近天津市家庭教育研究会对未成年人父母的调查中,有63.3%的人承认夫妻之间曾经“当着孩子的面吵架”,只有37.7%的人表示“从没有过”这种情况。全国未成年犯调查表明,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不好的比例高出普通孩子好几倍,而家庭关系越是不好,离家出走的比例越大,频次越高。城市闲散未成年犯与父亲关系“很不好”而“经常”离家出走的占73%,与母亲关系“很不好”,“经常”离家出走的占69.6%。不良家庭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家庭在孩子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这种积极作用的减弱,又反过来使家庭关系状况更加糟糕。这样的恶性循环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教育提示:
  家庭环境宽松,家庭成员之间充满人情味,可以使孩子从小就感受到家庭的温暖,懂得爱护别人、关心别人、尊重别人;家庭气氛和谐愉快,是孩子各种能力得以充分发展的最佳环境;夫妻之间相互爱护、相互帮助,感情融洽,就能够在多方面进行交流,在孩子的教育上,也容易充分协商,统一要求,采取更有效的教育措施。如果夫妻冲突,受伤害最大的是孩子。可以说,父母是孩子生存和发展的活的环境。不仅仅是外部影响,更是心灵的抚育。为孩子创造良好、和睦的环境需要父母们从点滴小事做起,付出极大的努力。
  要领之四:保障孩子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家庭中侵害孩子的人身权利主要表现为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歧视、溺婴、和其他残害孩子的行为,尤其以家庭暴力行为最为普遍。对此,新法增加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条款。“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孩子的身体、精神等父母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就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立场上,对我国多少年来固有的“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材”观念的否定,是对父母凭借孩子对成年人在人身和经济等方面的依赖,任意伤害孩子行为的限制。
  在我国,家长打骂孩子,通常被认为是不良教育方式受到大多数人的谴责,但依然普遍存在。一些人认为,“孩子是父母的,打自己的孩子是天经地义的”;“打孩子是家庭内部的事,‘外人’没有权利干涉”;“打孩子是为了孩子好,打孩子的父母没有过错”;很多人都知道“打人犯法”,但是打自己的孩子是两回事……谈到打孩子,我们始终没有忘记80年代末9岁的夏斐因考试未达到其母90分以上的要求,被其母扒光衣服痛打4个多小时后惨死的典型事例。然而当人们痛定思痛,反思父母行为的过失之后,并没有从中警醒,近年来父母在家庭中对孩子施暴致残、致死的事件屡屡发生。全国“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情况调查”结果表明:有3.6%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打,“偶尔”挨打的高达57.3%,表示“从未”挨过打的有39.1%;有15%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骂,“偶尔”挨骂的高达69%,表示“从未”挨过骂的只有16%。
  教育提示:
  许多父母面对孩子的不尽如人意的言行,情急之下打骂孩子,或许主观上是为了孩子好,但在客观上给孩子带来的不仅仅是皮肉之苦,更多的是心灵的创伤和行为的扭曲。父母的打骂加剧了孩子不良行为的产生、加剧了亲子冲突、经常在父母的打骂中生活的孩子极易产生不良的性格特征。全国未成年犯调查显示,在家里被“经常打骂”的孩子,具有冷酷、暴躁、自卑等不良性格特征最为明显;有夜不归宿、打架斗殴、小偷小摸、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等不良行为的比例均高于没有被经常打骂的孩子。父母打骂孩子的直接后果是,孩子对父母产生排斥心理,体会不到家庭的温馨,容易结交不良伙伴,并成为一半以上的孩子“离家出走”的直接原因。父母从保护孩子的权益以及孩子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多学一些管教孩子的艺术,改变自身的教育行为,会收到比打孩子好得多的效果。
  要领之五: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
  培养孩子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人格,是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基本任务。在现实中,或许没有父母不认为对孩子来说健康是最重要的。可是当我们关注孩子身心健康的时候,却也实实在在地感到一些父母对孩子生命的漠视。一些望子成才的父母总是把眼睛盯在孩子的学习上,学校“减负”,父母给孩子“增负”;逼着年幼的孩子参加各种“提高班”、“特长班”;孩子的自主休闲在很大程度上被限制了,过重的学习负担压得孩子透不过气来,有的未成年的孩子未老先衰,早早地患上了“成人病”;各种不良刺激,使年幼的孩子越来越多地产生了心理疾患;由于难以承受学习压力和父母的“管教”,为了摆脱学校和家庭的“束缚”,每年都有无数的孩子自杀或离家出走浪迹社会……
  新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与学校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发展权的保护,而不能只盯着孩子的学习忽视全面发展,不能只顾眼前不顾长远。
  教育提示: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与家庭教育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要把孩子培养成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合格公民。对孩子进行家庭保护的基本原则首先是要依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护,而不是简单地按照父母的意志行事。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所谓“适当”就是要符合孩子的特点和需求,以的孩子的长远利益和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对他们实施教育和保护,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孩子健康的体魄、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是对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基本要求。
  要领之六:培养孩子成为独立的人
  在人才市场,一位母亲为女儿的工作已奔波了好几天。她说:“我和爱人结婚晚,有了孩子后大人能做的事全不让她动手,什么事都不用她管,就希望她能快乐成长。可现在女儿长大了,却变成了懒惰、不自立的人。就连工作也懒得找,整体待在家里,她觉得花我们钱理所当然。”时下,年轻人不愿工作,闲散在家,经济上则完全依赖父母,被称为“啃老族”。一些大学毕业的孩子也加入了“啃老”的行列。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这些孩子从小被父母“捧着”、“抱着”,不给孩子独立做事的机会,养成了不爱劳动、不能独立、责任心差的习惯。一旦走上社会,他们往往不能客观地面对困难和问题,没有能力靠自身的力量去解决,只能重新回到父母的怀抱,继续依靠父母生活。
  教育提示:
  如果站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立场上分析,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对孩子的事包办过多,所掩盖的是父母们对孩子权利的剥夺。在一些父母的潜意识中,亲子是一体的,自觉自愿地包揽了本应孩子自己做而父母可能为孩子做的一切,把自己的付出作为孩子成长的一部分而不是为孩子自身的成长创造条件,使得孩子在生活实践中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智能和社会性参与的权利受到限制。孩子由从小在家庭中缺乏独立的机会开始,逐渐发展为缺少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在现实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甚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立于社会的人,这是家庭教育的最大失败。切记:父母可以代替孩子做事,但是不能代替孩子成长。
  要领之七:尊重孩子的参与权
  放暑假了,一位母亲冒着酷暑给10岁的儿子报了美术班,钢琴班,兴冲冲地告诉孩子。没想到儿子却板起面孔说:“妈妈,您跟我商量过了吗?”妈妈楞住了,苦笑着回答:“你这么小,还用跟你商量什么呀!那还不是为你好?”儿子依然不领情。
  事实上,孩子的态度和做法完全正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精神是承认孩子是一个权利的主体,与成年人是平等的,具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新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就是说父母应当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人,给孩子表达意愿和选择的权利,不能忽视孩子的需求,以自身的好恶而违背孩子的意愿决定孩子的事项。
  教育提示:
  关于未成年人的参与权,父母们应当有这样的基本认识:一是未成年的孩子虽然正处在发展中,但他们是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感情和对事物的意见,他们的感情与意见应该得到尊重,二是孩子在表达自己的需要时是最有发言权的,给予适当的尊重、支持和指导,他们将可能做出合理的、负责任的决定。父母为孩子的参与创造条件,在决定孩子的学习、生活、娱乐等事情时,听取孩子的意见,与孩子一起商量、共同决策,不仅能够使父母的决定更符合孩子的特点和意愿,有利于达到预期的目的,也能够培养孩子通过参与形成自己的意见,获得成长。
  要领之八:父母要提高自身素质
  父母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保护的主体或执行者。当我们揭示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不尽如人意之处进行批评的同时应当承认:近年来,父母们对孩子的重视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但是对家学习庭教育知识、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质却远没有那么高的热情,在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中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出现诸多的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一些父母全身心地为孩子付出,却忽视了自身的充实与提高。事实上,面对未成年的孩子,如果不了解家庭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不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质,就很难做一个合格的父亲或母亲。一个老板50万年薪雇家教,希望孩子能够助孩子上重点中学、名牌大学,最终并没有成功。为什么?孩子生活在过于优越的家庭环境中,父母对孩子有求必应却缺少应有的正面引导,再好的老师也替代不了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和潜移默化的影响。
   针对这类问题新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明确了父母必须主动加强自身修养,以及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地位,其目的是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能力,全面提高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素质,按照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科学施教。
  教育提示: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要求父母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应当是广义的,对父母来说首先要学习作为监护人的基本职责和规范,了解自身的义务、权利和履行这个角色的法定要求是什么;二是向孩子学习,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和需求,学会在孩子的立场上思考问题,适应子女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点的变化,以有利于孩子的权利实现和全面发展;三是学习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家庭教育是一门科学,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一种智力活动,家庭教育的特点、规律、内容、方法的学习是无止境的,应当随着社会的角色期望和孩子的变化对父母的要求不断充实;四是在实践中学习。父母学习不是空泛的、脱离实际的学习,而必须在同孩子的互动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中进行。有时候父母不经意的言行对孩子就是一种教育,同时也需要思考、需要智慧,需要在与孩子的互动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在实践中举一反三,进而达到教育孩子的新境界。






【相关链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范围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范围,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健康,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2)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指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
    (3)为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提供必要的条件;
    (4)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5)向未成年人传授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知识和技能;
    (6)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
    (7)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8)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其意见;
    (9)尊重未成年人休息的权利,并为其休息提供必要的条件; 
    (10)关心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使未成年人感到身心愉悦;
    (11)代理被监护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2)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13)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4)不得允许或者强迫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15)不得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
    (16)在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代为赔偿;
    (17)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请求帮助;
    (18)保证未成年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摘自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起草组编: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
[出处:2007年11期《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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