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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日期:2007-10-13]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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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依据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德育即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
质教育,是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青少年学生
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起着导向、动力、保证作用。

  第三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和为指导,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
位。

  第四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要坚持从本地区实际和青少年
儿童的实际出发,遵循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
发展的要求,整体规划中小学德育体系

  第五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成为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
法的公民。在这个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确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并为使他
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

  第六条 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具体的德育目标、德育
内容、德育实施途径等均遵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施行。

  第七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要注意同智育、体育、美育、
劳动教育等紧密结合,要注意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
合,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促进形成良好的社区育人环
境。

  第八条 中小学基本要求应当在保持
和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九条 德育科研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当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为教育
行政部门的决策服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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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基本规章,宏观指导全国的中小学德育工作、校外教育工作、工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或确
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设立或确立主管,也可由专职人
员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德育科学研究部门和学术团体的
作用,鼓励德育科研人员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教师密切合作开展课题
的研究,还要为德育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
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的德育工作应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中小学
校长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主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计划,组织全体教师
、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实施《小学德育纲要》、《中学
德育大纲》。

  第十五条 普通中学要明确专门机构主管德育工作。城市小学、农村乡镇
中心小学应有一名教导主任分管德育工作。

  第十六条 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
小学校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通过书面征询、重点调查、访谈等多种方式了解社会各
界对及学生毕业后的品德表现,不断改进德育工作。

 

 

第三章  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十八条 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是小学生和中学生的必修课
程。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
挂图和图册、音像教材、教学软件等。

  第十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课
程建设;组织审定(查)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教材。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思想品德
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
程教学计划、。
  各级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研员具体组织
教师的培训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评估,帮助教师不断提高教学
质量,有计划地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思想品德课和思想
政治课,不得减少课时或挪作它用。中小学校要通过思想品德课和思
想政治课考核,了解学生对所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常识的理解程度
及其运用的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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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常规教育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必须遵照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升降国旗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每年应当结合国家的重要节日、纪念日及各民族传统节日,引导
学生开展丰富多采的教育活动,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切实保证校会、班会、团(队)会、社会
实践的时间。小学、初中、高中每学年应分别用1-3天、5天、7天的时间有计划地组织
学生到德育基地、少年军校或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参观、训练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形成良好的校风。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应实行定期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
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的制度。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依据《中学德育大纲》和《
小学德育纲要》施行。学生的品德行为评定结果应当通知本人及其家长,记入学生手册,并
作为学生升学、就业、参军的品德考查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
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受处分学生已
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

 

第五章  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学校党组
织的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
师、班主任、共青团团委书记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是中小学德育工作
的骨干力量。中小学德育工作者要注重,各级教育行
政部门要努力培养造就中小学德育专家、德育特级教师和高级教师,
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要认真遵守,爱岗敬业,依法执教,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严谨治学,团
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除应具备国家
法定的教师资格外,还应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较丰富的
社会科学知识和从事德育工作的能 力。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要承担培
养、培训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
、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的教师
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
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
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
要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
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
课 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全体教师、职工都有培养学生良好品德的
责任。学校要明确规定教师、职工通过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对学生
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和要求,并认真 核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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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物质保证

  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为开展德育工作提供经费保证。

  第三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不断完善、优化教育手段,提供德育工作
所必须的场所、设施,建立德育资料库。中小学校要为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
订阅必 备的教学参考书、报刊杂志,努力配齐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在校园内适当位置设立旗台、旗杆,张贴中小学生守则和
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室内要挂国旗。校园环境建设要有利于陶冶学生的情操,培
养良 好的文明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建立中小学生德育基地,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场所。

 

第七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要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接待
日、家长会、家庭访问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
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媒大力普及
庭教育的科学常识
;要与工会、妇联组织密切合作,落实

  第四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争取、鼓励社会各界和各方面
人士以各种方式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各种适宜教育的
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大众传媒为中小学生提供有益的
精神文明作品;积极参与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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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1998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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